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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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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