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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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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