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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