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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治
軍醫等,成立檢定小組,依據病歷記錄及其有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對殘
狀、殘等詳細檢定註記於傷病成殘申請撫卹、保險證明書內,並依規定將
資料送聯勤總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