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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鐵運卡由駐站運輸軍官簽證,並將鐵運卡號碼,支用金額及用途代號填入
車 (運) 照之備註欄內,車 (運) 照第五聯及鐵運卡,於部隊或軍品未啟
運前,交託運人員帶回,繳交申運單位之經辦人登記入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