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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作戰部隊如遇戰況緊急,所存軍圖無法保留時,應即報告當地最高指揮官
核准後,會同政戰人員就地焚燬,並報原發圖機關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