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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以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
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再以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
算其分割點之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止點,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
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座標後,再予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
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順序自本段現有界址點之最後點號編列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