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1: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