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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