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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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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