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3 00:5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
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不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或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姓之上端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者。
六、圈後加以塗改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