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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