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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因震災致財產遭受損失者,其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得憑稽徵機關核發
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當年度無
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內扣除之。但受有保險賠
償部分,不得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