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