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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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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過程均不公開。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有全體爭議裁決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裁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裁決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及其意見,得列入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