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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