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自通知試車日起至收到功能測試報告。
二、核發機關完成審核,以網路傳送核准之文件,至申請者確認。
三、申請釋示與本辦法所定相關審查規定。
四、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核發機關收到功能測試報告後至完成查驗及評鑑期間。
五、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提供審查意見時之諮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