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3: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