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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圖表附件:
附表三:竣工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三:竣工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二十二: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PDF
附表二十二: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