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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