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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退貨品之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顯標示,並置於特定區域。
二、除經品質管制部門確認符合安全或衛生標準外,不得再行加工、改標或販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