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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