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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