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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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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前項貨機進口後,其用途不得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