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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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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增訂之第 36-1、6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65-2、65-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航港局得查核及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