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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散裝貨物應於貨物裝載後依需要整平。貨物整平應延伸到兩舷,或使用具有足夠強度之縱向分隔固定。應注意貨艙中層甲板之安全負載,以確保甲板結構不致超載。高密度貨物應裝載在底艙。
貨艙中層甲板裝載散裝貨物,開啟中層甲板艙口將導致船底結構超過容許應力時,中層甲板艙口應關閉。
中層甲板裝載貨煤時,艙口須緊密封閉以防空氣進入中層甲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