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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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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水密艙壁之構造及初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不論其為橫向或縱向,其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其構造之方式應使其具有適當之餘裕抗力,能承受船舶受損時必須承受之最大水頭壓力。但該水頭壓力至少應高達艙壁甲板。
二、艙壁之階級與凹入部分應具有水密性,並與其所在處之艙壁具有同等之強度。
三、水密艙壁或甲板為橫梁或肋骨貫穿者,該艙壁或甲板在結構上應具水密性,並不得使用木材或水泥。
四、非用於裝載液體之水密空間及用於壓載之貨艙,不進行灌水試驗時,應進行沖水試驗。本試驗應在船身裝配之最後階段為之。對機械、電子設備絕緣或艤裝設備造成損壞而無法進行沖水試驗時,應對焊道進行澈底之檢查,必要時輔之以染色滲透、超音波滲漏試驗或等效之試驗方法進行,並應對水密艙進行澈底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