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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告次日起四個月內制定或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市場顯著地位者組織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四個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市場顯著地位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