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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合法無線電通信間因無法排除干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辦理干擾查測,經彙集有關資料,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