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7: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包裹收件人應以一人為限。但書明寄交「某地甲先生轉交某地乙先生」或
「某地甲銀行轉交某地乙先生」且甲及乙之地址係在同一國境內者,得予
收寄,並以指定之甲先生或甲銀行視同該包裹之收件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