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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
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之。
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