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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