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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用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