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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使用個別電極來隔離系統者,應使用個別之接地導體(線)。若使用多重電極以降低接地電阻時,得將其搭接,並連接至一單一接地導體(線)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