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