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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於進口後
移作探勘或開採石油礦以外之用途者,應先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並依法補繳進口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