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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業申請案之規定。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未依本規則規定檢具書圖文件或內容有誤,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未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