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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