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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