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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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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