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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原董事會、監事會應即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改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