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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期貨結算機構許可證照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照,並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應按實際增加資本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交證照費;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繳交。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