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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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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