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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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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