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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凡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存記
有案者,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殘等之檢定,悉依本章規
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