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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省 (市) 、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應結合施政,完
成外傷用之重要藥品器材儲備。
前項之儲備應採逐年推陳換新方式辦理,其儲備標準如下:
一、台北、高雄二直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二 五比例計算。
二、臺灣省省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一 五比例計算。
三、縣按其人口百分之一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