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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覆審會議應由左列人員參加:
一、法規主管單位:主官、主管處 (組) 長及有關人員。但法規主管單位
為本部所屬各單位時,由參謀長率主管署 (處) 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二、法制司:司長、副司長、主管處長、副處長及承辦人。
三、本部其他相關單位:副主官。
覆審之法規如涉及其他機關者,應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