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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
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
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
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