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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清算人有代表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所定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不為前項之決議或不能決議時,清算人得自行決定清算及處理財
產之方法,但非經法院核准,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