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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